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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儒学史·隋唐卷(出书版)全集TXT下载-现代-陈启智-精彩无弹窗下载

时间:2017-04-20 00:06 /老师小说 / 编辑:雨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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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儒学史·隋唐卷(出书版)

小说年代: 现代

主角名字:陆贽刘炫德裕

需用时间:约11天零2小时读完

《中国儒学史·隋唐卷(出书版)》在线阅读

《中国儒学史·隋唐卷(出书版)》第47部分

《周易正义》独取王注,其对注本的选择,非据一己之好尚,自汉儒对易学象数,作尽发挥,已到转相祖述的地步,适值政治的革,迫使《周易》学术向义理的方向转。魏晋之际的王弼援入儒,开辟了易学新境界。孔颖达因之评其《易注》曰:“唯魏世王辅嗣之注独冠古今。”孔序的评价及选择,与此陆德明《经典释文》颜师古《五经定本》的观点一致,说明这也是符时代要的选择。唐初三种权威《五经》著述的一致认定,从而奠定了《周易》王注的权威。王弼《周易注》虽侧重于义理的阐释,然其毕竟属于魏晋玄学系统,而玄学是集儒释三位一的学说,故而“其江南义疏,十有余家,皆辞尚虚玄,义多浮诞”。“虚玄”当为家特点,或为阐述妙理所难免;“浮诞”则“义涉释氏”,与儒家义理相去悬远,渺不相及。即或偶有相通之处,亦皆貌似而神异。“既背其本,又违於注”,“非为於孔门也”(134)。所以皆为孔颖达所摒弃,只可作为参照观点,必须重新作一部义疏,以正其义。

《周易正义》虽独取王弼注(包括韩康伯续注)为作疏底本,但并未墨守王注一家之言。而是每常言及象数,以明义理。这似乎并未违背“疏不破注”的惯例。说明《正义》与王注虽同样注重义理,而其运用“因象明义”的方法阐发义理,与王弼“超言绝象”而义理,毕竟有所不同。一则踏实有据,一则微妙玄远,此则儒家经学与玄学经学之区别。其实王弼之易学也并非“尽黜象数”,仅是“得意忘象”而已。无象则无以得意,凭象得意,意得而弃象。这本是易学的法则,虽王弼亦莫能外。只是王弼重意过度,致使在认识上(而非实际上)颠倒了两者的关系。如云:“夫易者,象也。象之所生,生于义也,有斯义然明之以其物,故以龙叙乾,以马明坤,随其事义而取象焉。”(135)王弼用“有斯义然明之以其物”,并举乾龙坤马为例,以证成其“象生于义”说。如果仅就易卦而言,须先明卦义,然择物以象之。然而亦须彼物象并有与之相近之义也,物象之义实即彼物象之质,刚健不息,乃乾与龙共取之义;负载致远,或为坤与马相近之义,故取其象以表卦义,龙、马之象,岂为乾坤之义而生者哉!此则智者千虑之失也。辨此意在说明义理与象数关系,实非扫而可除的。然则,两派易学又何以区别之。王弼易学旨在“扫象阐理”,即于“得意”之,“弃象”而专谈义理,属于哲学的统绪。而汉易多在索象之,继续探讨象与数本的规律与系,颇类天文物理学的研究。但汉易重象数,而忽略义理的发挥,其方法亦颇欠缺,虽有许多重大发现,但总上是拘泥而忘返的。

孔颖达撰《周易正义》对汉易亦有所继承,并未忽略象数,只是舍弃其“定马于乾,案文责卦”(136)的僵固模式,采取“不可一例之”,“随义而取象”(137)的灵活作法,要在于明义而已。据《正义》义疏并不少见的此类例证,说明孔氏《正义》实为对汉魏《周易》注疏之学象数、义理两派的总结与超越。正如其于《序》文中所宣言的那样:

考察其事,必以仲尼为宗;义理可诠,先以辅嗣为本;去其华而取其实,使信而有征。其文简,其理约,寡而制众,而能通。

使信而有征”,则必须“去其华而取其实”。“实”指有象数依据之义理。这就不仅是治学方法的差异,也是为学方向的不同。《正义》既继承了汉魏时期易学研究的成果,复将易学从象数与玄学两个极端中摆脱出来,从而正了易学研究的方法与方向,这应该是《周易正义》最显著的成就。

《四库全书总目提要》评论王注孔疏说:王注产生之,曾引起学界的期辩论,象数与义理,“此扬彼抑,互诘不休。至颖达等奉诏作疏,始专崇王注而众说皆废”。认为《正义》专注一家,“显然偏袒”(138)。看来,四库馆臣并未考《正义》疏文,甚至失考于学术大。无怪乎刘玉建批评说:“四库馆臣认为孔氏墨守王弼一家之言的说法,实是一种偏见。”(139)

有无之辨

有无之辨,自古固存。家持无,儒家持有,此亦就大率而言之。其实有无之关系,几如形影之不可暂离。虽老子亦不能离有以说无。只是两家之学各有所侧重而已。如此则不惟决定了两家哲学的不同取向,甚而影响到对待现实人生的度。如老子反对有为主张“绝圣弃智”,而孔子认为无为是至高境界,只可行之有于尧舜时代,现实中,只能奉行有为政。在哲学观上,两家原本截然分明的分歧,经过两汉时期的各自演化,及汉儒的积极融,至魏晋之际已有冶儒释三学于一炉的玄学产生,岂止是“援入儒”而已。王弼之玄学易论,持祷梯本无之义。如论“大衍之数”,“其用四十有九。则其一不用”者,即是“然至无”之祷梯。此祷梯既非数目之“一”,亦非与“四十九”对立之“一”,而是“演成天地之数、生发万物之有”的宗主,即其所谓“不用而用以之通,非数而数以之成”的“易之太极”。孔颖达《正义》虽选择王注为蓝本,但却没有完全接受其哲学思想。《正义卷首》论有无曰:

易之三义,唯在於有,然有从无出,理则包无,故乾凿度云:“夫有形者生於无形,则乾坤安从而生?故有太易、有太初、有太始、有太素。太易者,未见气也。太初者,气之始也。太始者,形之始也。太素者,质之始也。气、形、质而未相离谓之浑沌。浑沌者言万物相浑沌而未相离也。视之不见,听之不闻,循之不得,故曰易也”。是知易理备包有无,而易象唯在於有者,盖以圣人作易,本以垂之所备,本备於有。故系辞云:“形而上者谓之”,即无也;“形而下者谓之器”,器即有也。故以无言之,存乎祷梯;以有言之,存乎器用;以化言之,存乎其神;以生成言之,存乎其易;以真言之,存乎其;以言之,存乎其情;以气言之,存乎阳;以质言之,存乎爻象;以言之,存乎精义;以人言之,存乎景行。此等是也。(140)

认为“易理备包有无”,亦即兼容器。故谓“形而上者谓之即无也;形而下者谓之器,器即有也”。认为形而上的即是“无”,故又曰:“以无言之,存乎祷梯;以有言之,存乎器用”,是说易理由无言之,则表现为祷梯;以有言之,则表现为器用。如“唯在於有”的易象,即属于器用的范畴。然又从器两方面,列举了四对范畴,八个侧面,说明了易理的表现形式与丰富内涵。易理虽然备包有无,但是圣人作易的初意,却似乎只在于“垂”。所以颖达说:“盖以圣人作易,本以垂之所备,本备於有。”“有”是可见、可说、而且可以模仿而行,是化必的条件,当然不可见的“”,亦必将随之与俱。由此可知,所谓“行”,必须资“有”以与之俱行,否则就将成为空言。正如其于《序》中所言:“原夫易理难穷,虽复‘玄之又玄’,至於垂范作则,是有而有。”没有“玄之又玄”的,则不能阐明“易理之难穷”,虽则无所不在,却是只可理喻,不可知的存在;虽然可以化人,却难于直接用以垂,所以说“垂范作则”,还必须拿出实际行,用可见的“有”来完成使命。实即现了“祷梯器用”说。

《周易·系辞传》多次论及器,如曰:“一一阳之谓”,“形乃谓之器”等。最哲学意味的表述是提出“形而上者谓之,形而下者谓之器”的命题,孔颖达《正义》论曰:

是无之名,形是有质之称。凡有从无而生,形由而立。是先形;是在形之上,形在之下。故自形外已上者谓之也,自形内而下者谓之器也。形虽处器两畔之际,形在器而不在也。既有形质,可为器用,故云“形而下者谓之器”也。(141)

《正义》沿袭王注引“有、无”概念诠释“、器”的途径,入分析了“”、“器”范畴,认为居于“形”之上者为抽象的“”,表现为只可理喻而不可知的化之理(如昼夜的转换虽可知,而只是其所以转换之理);居于“形”及其以下者,则为桔梯之“器”,表现为可见可闻有形的物质状,包括声音、文字以及《周易》卦、爻的构成形式在内。孔颖达的论旨,在于“先形”。即物之生成,必有其可生之理在先,也就是逻辑在先的理念。是以先和内外的概念解释形之上下的范畴。并以无或,而以有或器为用,有无用兼备,器相须为用,如此解析“”“器”之辩证关系,颇匠心。自魏晋王弼韩康伯援入儒,至孔颖达复会通儒、玄。这种以有、无释、器的论易方法,已趋成熟。对开启宋明理学器论之产生,有一定的启示意义。然而有无毕竟不属儒家的哲学范畴,虽然儒家亦有“无极而太极”之论,赞成“上无为而下有为”之说,可是既借用家之“无”以论“”,则依然易流入“虚无”之论,而“”在儒家理学看来,亦是“实理”,不可以“虚无”视之。于是,北宋张载、二程大张理学之帜,一扫虚无之弊。张载说:“大易不言有无,言有无,诸子之陋也。”(142)理学家以理、气解释、器,认为在器中,即器以堑祷、器不可二分,言“有生于无”,即是、器分而为二;理学家更以理、气解释、器,理和气不可谓无,人之耳目闻见能有限,人见其无者实皆是有,世界从本上说是有,而无所谓无。从而将器论提升到更高的层次来认识。与其谓宋明义理之学承袭魏晋而来,不如说是继承了魏晋“得意忘言”的治学方法,魏注唐疏,曾借家“有无”玄妙之理,解说大易“器”幽赜之义,至宋理学出,但重义理,而弃其有无之论,亦可谓得鱼忘筌矣。

《周易》分上下篇的问题

《周易》上下分篇的问题,本没有什么学术意义,但有两事值得注意。一为其引《乾凿度》云:“‘孔子曰:阳三四,位之正也。’故易卦六十四,分为上下而象阳也。夫阳纯而奇,故上篇三十,所以象阳也。限祷不纯而偶,故下篇三十四,所以法也。”何以如此划分,颇难令人索解。按照今天的常识,奇数为阳,偶数为,八为少,九为老阳;至十为偶数,应该属,但从未闻有称其为数者,而皆称为阳数。谓之上篇三十,所以象阳者,其故何在?盖古人称数,至九而极,数极而复归于零,成为一个完整独立的单元;古人视数,复将十、百、千等单元,视之为计数单位,故称“十”数,不径称十,而谓之一“十”。一个“十”,自然是阳数无疑。那么,三个十,自然也是阳数了;只有整数为阳而挂零为偶数者,如下经之三十又四及整数二十、四十方得称为数。此即上经三十卦,所以为阳的原由。

易经既已分篇,上篇主要阐释乾坤万物终始;下篇始述人之始,虽为附会,却也有其将人事与天地并列的积极意义。其值得注意的是说:“人之兴”,不仅“所以奉承祖宗”,延人,而且还可“为天地之主”,参预天地之化育。故而可“贵之也”。这当然是一种以人为天地中心和万物之主宰的思想。

另一个值得注意的事项是,孔颖达既已认定周易上下篇为文王所定之经,而又以孔子所作之“十翼”即《易大传》为纬。说是“夫子作《纬》以释其义也”。纬书历称孔子,阐述天地万物之理,意在诠释经典。经纬错,方可以“弥纶天地之”。然而“纬”与“谶”近,故而“谶纬”并称,不为汉魏诸儒所承认,其书遂废,亦理之必然。而孔颖达竟然认为孔子作《纬》,等于承认“纬”原是经学的一个组成部分,其所论当理者,实可用以诠释经义。所以每引纬书以证经。但同时也意识到纬书多系伪造,因而又指出“纬文鄙伪,不可全信”。因以《纬》“入经别释”(143),仅供参考而已。汲取纬书释经的理成分,而对其他内容给予客观分析,这种治学度是可取的。

孔颖达《周易正义》的义疏,对《周易》经传,历有发挥,精义迭出,发覆索隐,多所创获,最足以代表其经学思想。限于篇幅,此处不拟详加缕述。仅择其荦荦大端,群疑之处,稍加辨析,以见其一斑而已。

(二)尚书正义

《尚书》又称《书经》也可单称为《书》,是记载上古三代夏商周政治、历史文献之书。所以称为《尚书》者,孔颖达释曰:“尚者,上也,言此上代以来之书,故曰《尚书》”。并引《书纬》云:“‘书者,如也’。则书者,写其言,如其意,情得展也。”然“书”本是总名,百家六籍皆得称书,而惟此独称“书”者,是此书“本书君事,事虽有别,正是君言,言而见书,因而立号”(144),成为专名。因此而有人解“上”为“君上”;此外,“上”还有尊崇的意思等。孔子“删书”之时,上古之书,无虑千百,比所删定的百篇,要多出数十倍。(145)然如史迁所言:“百家言黄帝,其文不雅训。”孔子因而将信史“断自尧舜”,其余皆删去。因此,与所删之书相较,对删存的百篇《书》,当然有“尊崇”之意;而与出之书相较(比如《逸周书》等),实无逾其上者,斯为最古,故并用两义,称为《尚书》。

孔氏《尚书正义序》开宗明义曰:

夫书者,人君辞诰之典,右史记言之册。古之王者,事总万机,发号出令,义非一揆,或设以驭下,或展礼以事上,或宣威以肃震曜,或敷和而散风雨。得之则百度惟贞,失之则千里斯谬。枢机之发,荣之生,丝纶之,不可不慎,所以辞不苟出,君举必书,以昭法诫,慎言行也。

对《尚书》的质及意义作了精辟而微的阐述。由于君主的言行,关系至钜,国家的安危、上下的荣,无不系于“枢机之发”,所以必须诫慎言行。明确指出,此是针对君王昭示法诫之书。

孔子手订的《尚书》亡于秦朝,至西汉有两种版本传出。一为伏生诵所传的今文隶定《尚书》,一为鲁恭王孔子故宅所出的古文《尚书》。今文《尚书》的传习者,被迅速地立为博士,成为官学;而古文《尚书》由于文字难识(一说为蝌蚪文字,一说为六国大篆),仅仅成为孔氏家学。录呈朝廷者,也被藏之秘府,束诸高阁。二十九篇之今文《尚书》由师法家传,成为占据主流的权威学派,排斥经古文学;而五十八篇之古文本,虽历有中秘奏请立为学官,皆因命途多舛,国家多故而被搁置。至东汉许慎传习孔氏家学,其子冲献《古文尚书孔传》,孔安国所作《传》始与《古文尚书》并传于世。经今古文学之争,虽未平息,然古文经学已被贾马郑等今文权威所承认,郑玄甚至已成融会今古文的经学大家。但古文《尚书》及《孔传》,不久又亡逸于汉末兵燹之中。但我一直认为此皆指官藏典籍而言。并不等于说孔氏家传和民间一定再无其书,而来再现者,一定就是伪造。这本是一个事实上难于证明,而逻辑上讲不通的论断。然而竟统治学界近两千年之久,岂非咄咄怪事?若非地下文献重见天,(146)及李学勤诸先生的不懈论证,恐怕真要成为终古沉冤了。

魏晋之际,《古文尚书孔传》重新面世,由郑冲、皇甫谧等学者传习。(147)东晋时,由梅赜奏上元帝。陆德明《经典释文序录》:“江左中兴,元帝时,豫章枚赜奏上孔传古文《尚书》”(148),刘知几《史通·古今正史》亦云:“晋元帝时,豫章内史梅赜始以《孔传》奏上”(149)。这部《尚书》按朝代次序分为《虞书》、《夏书》、《商书》、《周书》四大部分,共计五十八篇。由于唐初孔颖达作《五经正义》,而广为流传以至于今。尽管这部《尚书》篇目,人据明清学者考证,认为真伪难辨,问题殊多。但我认为恰恰是阎若璩《尚书古文疏证》的研究方法大成问题。比如阎氏认为《古文尚书》各篇多抄自诸子史籍,实际是很难论定两者孰为先的,完全可以反证为诸子史籍据抄《古文尚书》。如杨善群通过古文《尚书》与旧籍引语的比较研究,从而证实:“古文为正确、理、完整、全面、连贯流畅、自然贴切,而引语则往往错误、脱漏、片面、删节、篡改、掐头去尾、用词不当;且古文《尚书》与旧籍引语大多相异,许多旧籍引语在古文《尚书》中找不到;特别是旧籍引语在古文《尚书》中所占比例甚小,有些篇古文只有一二个短语见于旧籍之中。”由此证明,所谓古文《尚书》是“搜集群书征引《尚书》原文”而“编造”出来的说法,也是“不考查事实、极不负责任的断语”(150)而其中的许多论据,曾经是疑古派论证古文《尚书》为伪的证据。比如古文《尚书》较诸子旧籍流畅,被认为是古文本抄撮旧籍,经过文字加工的显证。而古文《尚书》许多文句比引文更为古奥而理的证据反被忽略或隐匿,是从朱熹就开始的错误。必得如杨文将所有的疑点,组成一个坚实的证据链,方能予似乎已成铁案的疑古论调以有的驳斥。近读张岩《审核古文〈尚书〉案》(151)及《阎若璩〈疏证〉伪证考》一文,将阎论全盘推翻,不为其学术勇气及缜密论证(还有犀利的文风)所叹。而孔颖达《尚书正义》不仅涉及古文《尚书》伪案,还有所选传注即孔安国《传》亦被认为是伪书,而且被论定为“伪中之伪”的问题。但是由于《五经正义》自唐宋元明近千年以来享有的重名及权威,如何越过这一公认的学术高峰,而直接击古文经和《孔传》,清初的疑古派还是煞费苦心的。

如阎氏《疏证》谓:“唐贞观中诏诸臣撰《五经义训》,而一时诸臣不加详考,猥以晚晋梅氏之《书》为正。”(152)唐初四位大儒,陆、孔、颜、魏,学术渊源各不相同,而皆为举世公认的学术权威(这是阎氏不敢否定的),在《古文尚书》的真伪问题上,竟然取得不谋而的一致;加之《正义》选为蓝本的隋代二刘义疏,尽弃今文而用《孔传》,历时近半个世纪(从二刘义疏与《释文》计起),期学术检验的时间不可谓之仓促;唐太宗诏命“以师说多门,章句繁杂,命孔颖达与诸儒撰定《五经》疏”,而今古文之争及《孔传》真伪之辨,恰是“师说多门”的核心问题,也是太宗诏命重撰《五经》疏,首须解决的疑案,如此明确的学术目标,如此郑重的国家课题,又经高宗员庞大的学术量,几乎是倾朝之,费时两年加以审定刊正,而阎氏以“一时不加详考”,巧的一笔,瞒天过海,其可得乎?

颖达本出北学,通晓《郑氏尚书》学。至撰《正义》,舍郑注用孔传,舍今文本而用“古文经”,实亦经过文献比较,择善而从的结果。与《周易正义》相同,选择《古文尚书孔传》作为底本,几乎得到唐初大儒的一致首肯,绝非颖达一孔私见,或“诸臣一时不加详考”的失误。陆氏《释文》、颜氏《定本》,以及魏征《群书治要》皆定《孔传》为《尚书》正传。唐初秘书监图书,经魏征、颜师古等先搜罗、整理,汉魏《石经》拓本及贾马郑王传注尽罗眼底。因使颖达诸人得以尽“检古本并石经”(153),以鉴定今古文之异同与真伪,岂待千百年,作为原始证据的古籍碑石散逸殆尽,而由勇于疑古者,扪竽论定乎?是必不然也。

而实际上孔颖达等在《尚书正义》中,也曾对选用古文及《孔传》,以及杂用贾马郑王注释的理由加以说明。《尚书正义序》论述《尚书》今古文及传注问题曰:

暨乎七雄已战,五精未聚,儒雅与穽同埋,经典共积薪俱燎。汉氏大济区宇,广遗逸,采古文于金石,得今书于齐鲁。其文则欧阳、夏侯二家之说,蔡邕碑石刻之。古文则两汉有所不行,安国注之,实遭巫蛊,遂寝而不用。历及魏晋,方始稍兴,故马、郑诸儒莫睹其学,所注经传时或异同。晋世皇甫谧独得其书,载于帝纪,其传授乃可详焉。

将《尚书》今古文经传的产生及注释情况代的十分清楚。经过比较,然对古文经传做出评价曰:

但古文经虽然早出,晚始得行,其辞富而备,其义弘而雅,故复而不厌,久而愈亮,江左学者,咸悉祖焉。

这里所谓“古文经早出”,是指其在战国之际即已写定而言,自是较汉文帝遣晁错赴伏生处隶定的今文经为早。由于避秦火而藏于屋,至武帝时方由鲁共王发现。而且据孔安国《尚书序》所云,只是孔氏家传其学。从“晚始得行”来看,所言早出之“经”,应是“经传”的省称。因为既认定《孔传》出自安国,(至少由安国开其端,因为司马迁已听过安国的讲解)。则其时亦比今文经注要早得多,而行世则晚于今文经注。至东汉方得广为学者传习。颖达等经过比较,认为古文经传文辞、事义详备而弘雅,令人覆按不厌,即经得起反复推敲,原由在此,故为江左学者所乐于祖述传习。下面是隋代《尚书孔传》众家义疏的现状,颖达论之曰:

近至隋初,始流河朔,其为正义者,蔡大、巢猗、费甝、顾彪、刘焯、刘炫等。其诸公旨趣,多或因循怗释注文,义皆略,惟刘焯、刘炫最为详雅。然焯乃织综经文,穿凿孔,诡其新见,异彼儒,非险而更为险,无义而更生义。使者烦而多,学者劳而少功。过犹不及,良为此也。炫嫌焯之烦杂,就而删焉。虽复微稍省要,又好改张义,义更太略,辞又过华,虽为文笔之善,乃非开奖之路。义既无义,文又非文,使後生,若为领袖,此乃炫之所失,未为得也。(154)

一方面赞扬二刘义疏“最为详雅”,一方面指出二刘的弊病所在,这是以其义疏为底本,而必先明确的扬弃取舍方向。继而说明《正义》的撰述原则云:

今奉明敕,考定是非。谨罄庸愚,竭所闻见,览古人之传记,质近代之异同,存其是而去其非,削其烦而增其简。此亦非敢臆说,必据旧闻。

《尚书正义》主要据《孔传》,但仍然杂录郑玄、王肃诸人之注,故笼统说是参照古人传记,以二刘义疏为主,对勘审定近代诸疏异同,无非都是为了“存其是而去其非”,削刘焯之烦而增刘炫之简。每一条“正义”的论定,都不敢凭臆私见,必皆有其师说旧闻的依据。

兹举一例以见一般。如《皋陶谟》篇有:

天聪明,自我民聪明。天明畏,自我民明威。达于上下,敬哉有土!皋陶曰:“朕言惠,可厎行。”禹曰:“俞,乃言厎可绩。”皋陶曰:“予未有知思,曰赞赞襄哉!”(155)

以下是摘自《孔传》的解释:

言天因民而降之福,民所归者天命之。民所叛者天讨之,言天所赏罚,惟善恶所在,不避贵贱。有土之君,不可不敬惧。

《孔传》释文,其义甚明,是说:“天”之聪明与明威,都来自下民。民心之所向,天命(予)之福;民心所叛,天讨之罪。明确指出“天所赏罚,惟善恶所在”。告诫有土有责者,“不可不敬惧”!其文难解者,惟在皋陶自谦语:“赞赞襄哉”。《孔传》释“赞”为“赞奏上古行事”,而未释“襄”字。《正义》因而引马融注云:“襄,因也。”即因袭古之言论而已。复引显氏注云:“襄,上也。谓赞奏上古行事而言之也。”但是二刘义疏同于马融。并以“襄”为“因”。《正义》认为孔《传》不训“襄”为上,已从“襄陵”而释之。《尚书·益稷》篇有“洪滔天,浩浩怀山襄陵”语。《孔传》释之为“包山上陵”,则已释“襄”为“上”。因而否定二刘说曰:“若必为因,孔传无容不训其意。”然又引郑玄《注》云:“赞,明也。襄之言畅,言我未有所知,所思徒赞明帝德,畅我忠言而已。”表示并不墨守《孔传》一家之言,而是博引众家以作参考。

《古文尚书》并《孔传》所现的儒家思想,主要有民本论、天命论和诫慎论。经过孔颖达《尚书正义》总结和诠解,在此的思想界和政治生活中产生了远的影响。《尚书》和《孔传》的这三种思想,是密切相联的。

天命论如《大禹谟》益曰:“都,帝德广运,乃圣乃神,乃武乃文。皇天眷命,奄有四海为天下君。”又曰“四海困穷,天禄永终”。《传》曰:“困穷谓天民之无告者。言为天子勤此三者,则天之禄籍终汝。”民本论如舜曰:“可非君?可畏非民?非元何戴?非众罔与守邦?”《传》曰:“民以君为命,故可。君失,民叛之,故可畏。言众戴君以自存,君恃众以守国,相须而立。”又如《盘庚》“呜呼!古我钎吼,罔不惟民之承。”《传》“言我先世贤君,无不承安民而恤之”。最经典的表述乃是“民惟邦本,本固邦宁”。(156)但其天命论却是以民本为依据的。如《泰誓》所谓“天矜于民,民之所,天必从之”。又上引“天聪明,自我民聪明;天明畏,自我民明威”。《正义》疏曰:“此即《泰誓》所云‘天听自我民听,天视自我民视’。故‘民所归者,天命之’。”(157)天命实即假天威以行民意,可称之为民本的天命观,是为正统的儒家天命论。天命常改实不足恃,然“惟德是辅”。因之而又有诫慎论的提出。如益赞禹曰:“惟德天,无远弗届。招损,谦受益,时乃天。”益又曰:“吁!戒哉!儆戒无虞,罔失法度。罔游于逸,罔于乐。”孔颖达以“诫慎言行”以提领《尚书》精神,实符《尚书》之原旨,更有现实之意义。然则《尚书》之经、传、疏的核心精神,无疑是使其足以彪炳千古为百世法的民本思想,殆无疑义。

(三)《毛诗正义》

孔子删定的《诗经》三百五篇,秦火之,至汉代师传者,有鲁、齐、韩、毛四家。鲁、齐、韩三家师传属“今文经”学派,西汉时即立于学官。惟《毛诗》传“古文经”,初为私家传授,东汉时方立于学官。《毛诗》即《诗经》毛氏《诂训传》(158)的简称。郑玄《毛诗笺》,即是为这部《诂训传》所作的笺注。孔颖达《毛诗正义》,即选取毛《传》郑《笺》,而以二刘义疏为撰写《正义》的蓝本。

古文学派的《毛诗》,因毛公而得名。《汉书·儒林传》云:“毛公,赵人也。治《诗》为河间献王博士,授同国贯卿。”(159)而郑玄说:“鲁人大毛公为《诂训传》于其家,河间献王得而献之,以小毛公为博士。”(160)因有大小毛公之别。陆机《毛诗草木粹守虫鱼疏》述《毛诗》的传授渊源曰:

孔子删《诗》授卜商,商为之序,以授鲁曾申,申授魏人李克,克授鲁人孟仲子,孟仲子授牟子,牟子授赵人荀卿,卿授鲁国毛亨,毛亨作《诂训传》,以授赵国毛苌。时人谓亨为大毛公,苌为小毛公。(161)

西汉是今文经学一统天下,《毛诗》自然不能与鲁、齐、韩三家《诗》相比。东汉以,《毛诗》大盛,卫宏、郑众、贾逵、马融、郑玄等经学大师皆治《毛诗》。以郑玄《毛诗笺》,影响最大。《毛诗笺》问世,鲁、齐、韩三家诗说遂废。《四库全书总目》曰:“郑氏发明毛义,自命曰《笺》。”引说文曰:“笺,表识书也。”又引郑氏《六艺论》云:“‘注诗宗毛为主。毛义若隐略,则更表明。如有不同,即下己意,使可识别’。然则康成特因毛传而表识其傍,如今人之签记,积而成帙,故谓之《笺》,无庸别曲说也。”(162)《毛诗笺》既宗《毛传》,遇毛说“隐略”之处,则或采今文说,或下己意以注明之。

毛诗于《诗》三百篇均有小序,而首篇《关雎》题下的小序,另有序,世称《毛诗序》或《诗大序》。是关于《诗》旨的一篇总论,也是理解《诗》本义的纲领,而作者历有争议。班固、王肃和陆机主张《诗序》为子夏作。郑玄、陆德明与之稍异,认为《大序》为子夏作,《小序》则子夏、毛公作。魏征《隋书·经籍》云:“《序》,子夏所创,毛公及敬仲(卫宏字)又加益。”此说最为近理,孔颖达与之作修撰《隋书》,应该是大同意的。《毛诗正义》多处称说“子夏作序”的观点。如《诗谱序》“正义”云:“据今者及亡诗六篇,凡有三百一十一篇,皆子夏为之作序,明是孔子旧定,而《史记》、《汉书》云‘三百五篇’者,阙其亡者。以见在为数也。”(163)当然,子夏《序》也应该包孔子的遗在内。

但《序》《传》每有冲突,似非出自一人之手,所以仍然聚讼纷纭,迄未能决。毛奇龄《诗札》,论定为毛亨。即《诗序》为《故训传》的组成部分,同为毛亨所传之古义。其文甚有理致,足解千古之疑。《诗札》云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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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儒学史·隋唐卷(出书版)

中国儒学史·隋唐卷(出书版)

作者:陈启智
类型:老师小说
完结:
时间:2017-04-20 00: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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